盛京银行信用卡章程(2023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支协发〔2020〕1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发〔2011年第2号〕)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盛京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盛京银行(含盛京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支付后还款,具有消费、分期还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信用卡按照发行对象分为公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照产品等级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按照是否联名发行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卡;按照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照发卡形态分为实体卡和数字卡。信用卡使用银联、维萨(Visa)等银行卡组织的标识。
第四条发卡银行、申请人、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一)“发卡银行”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申请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的个人或单位。
(三)“持卡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发卡银行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
(四)“特约商户”指与收单机构签订信用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信用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五)“信用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卡片核发后,发卡银行可根据客户交易、还款等用卡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风险信息等情况调整申请人的信用额度。
(六)“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分期还款、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七)“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金、转账或者其他交易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八)“银行记账日”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他类型违约金、年费、手续费,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九)“账单日”指发卡银行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项的日期。
(十)“还款日”指持卡人向发卡银行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
(十一)“到期还款日”指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约定的,信用卡持卡人归还当期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十二)“当期应还款项”指截至当前账单日,信用卡持卡人累计经由发卡银行记账,应在当期偿还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十三)“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由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最低固定比例(最低固定比例为10%,如遇调整具体以公告发布为准)+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分期还款约定的应计入账单的最低还款额×100%。( 所有费用包括: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挂失补卡手续费、违约金、调阅消费签购单手续费、损坏换卡手续费等费用)
(十四)“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十五)“预借现金”指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
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现金充值, 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十六)“违约金”指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
偿还最低还款额,按协议约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款项。
(十七)“分期还款”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发卡银行提供的分期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发卡银行约定的还款计划,向发卡银行归还应还款项,直至商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方式。
(十八)“预授权”指特约商户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提前向发卡银行取得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按实际交易金额通过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进行支付结算的业务。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可通过联机或手工方式处理,无须验证卡片密码。
(十九)“小额免密免签”是指标准银联卡具有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银联卡组织指定商户进行单笔交易金额在规定限额(含)以下的联机交易时,无须验证密码也无须在交易凭证上签名,即可实现快速支付。持卡人可通过柜面或电话银行等方式调整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及限额。
第二章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六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银行申领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符合发卡条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或已得到法定代理人许可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办理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主卡持卡人可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申领信用卡须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如实提供申请资料,填写《盛京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签订《盛京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并按发卡银行的要求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资料。
第八条发卡银行根据申领人的申请资料、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等),是否同意申请人的领卡申请。无论是否批核,发卡银行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但对申请资料予以保密。
第三章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九条信用卡可在发卡银行、相应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受理渠道使用。
第十条持卡人接到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激活,对有签名栏的卡片,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按规定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第十一条持卡人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不得出租、转借、转让、出售或泄露给其他个人或机构。如持卡人被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持卡人在发卡银行所有账户5年内不得办理非柜面业务,5年内不得在发卡银行新开立账户。按照监管要求,惩戒期满后,如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发卡银行将严格审核相关申请。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持卡人负责,并承担因此给发卡银行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信用卡账户只限于持卡人进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消费或提取现金,不得将信用卡用作任何违法、违规用途。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相关法规、国际信用卡组织、中国银联、发卡银行和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持卡人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发卡银行规定以及依持卡人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以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
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实体受理环境下使用信用卡,对于非发卡银行原因所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不得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因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以及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分期还款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信用卡持卡人向发卡银行申请业务应遵守发卡银行分期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还款当期应还金额入账后将全额计入该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发卡银行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第十五条持卡人遗失信用卡应立即通过盛京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刷新生活APP、“盛京银行信用卡”官方微信公众号等电子银行渠道办理挂失(电子现金不可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失即生效。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其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电子现金交易除外),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除外。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发卡银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按照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发卡银行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卡片到期时,发卡银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办理更换新卡手续。但持卡人在该信用卡项下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有效存续,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换发新卡,原信用卡项下的全部债务将自动转移到新卡片项下。发卡银行于卡片到期前一个月向持卡人发送续卡通知,若持卡人不愿继续持有信用卡,不愿换领新卡,应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银行,否则,发卡银行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
对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发卡银行可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已过期的信用卡,持卡人在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本章程、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效,发卡银行继续保留对已过期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如因发卡银行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发卡银行可根据与持卡人协商情况,发放其他不同或相同信用等级的卡片。持卡人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
第十七条发卡银行应对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
第十八条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发生的所有交易款项均纳入人民币账户核算。在境内通过发卡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以及在境外的交易由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人民币账户;在境外带有Visa国际卡组织或公司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或在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时,根据每笔交易结算日当天本行外汇牌价汇率转换成人民币后记入人民币账户。
第十九条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类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下同)进行偿还,同类欠款按银行记账先后顺序偿还:
(一)对于未逾期的信用卡账户,先偿还已过免息还款期或不享受免息还款期的欠款,后偿还未过免息还款期欠款。
(二)对于逾期1-90天(含)的信用卡账户,先偿还利息或各项费用,后偿还本金(除利息、费用以外的交易款项,下同);对于逾期91天(含)以上的信用卡账户,先偿还本金,后偿还各项费用或利息。
发卡银行可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更上述还款顺序。
第二十条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发卡银行按照有关业务规定为其办理销户。持卡人应全额偿还信用卡欠款(持卡人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申请销户时,需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发卡银行营业柜台圈提余额),持卡人注销信用卡主卡,该卡的附属卡须同时注销。持卡人对其信用卡账户办理完结清销户手续前发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均负有清偿责任。发卡银行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并保留对该信用卡在办理完结清注销手续前发生的、非因发卡银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的追索权。
第四章计息及费用规定
第二十一条信用卡计息及费用规定
(一)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当期应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二)持卡人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银行采取对全部欠款计息的方式对持卡人收取利息,对全部欠款计息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全部透支款项的情况下,发卡银行将按默认透支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18.250%计收利息。具体是指,对于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该部分款项实际还款日(取两日期较早者)期间的利息。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按照发卡银行公布的服务价目表执行。
(三)因持卡人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于上述情形,持卡人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信用卡账户欠款。
(四)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透支利率按照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
(五)信用卡账户内存款(溢缴款)不计付利息,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电子现金业务不计付利息。
(六)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应当在指定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如在发卡银行扣款时,持卡人指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缴清持卡人应还款金额的,持卡人需缴纳透支利息及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工本费、会员费、挂失费、补换卡费、补卡加急费、调单手续费等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服务费用不计收利息。
第二十三条发卡银行按照对外统一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相关标准可通过发卡银行网站等官方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银行可终止提供相应服务。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如有变动,以发卡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申请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向相关信用机构披露信用卡资料,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和信用额度。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发卡银行不予退还。
(二)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或要求持卡人提供担保。
(三)持卡人未在发卡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发卡银行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及司法渠道等方式向持卡人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行使质权;从持卡人在发卡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向担保人追索;发卡银行通过持卡人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持卡人或发卡银行向持卡人发出催收通知后持卡人仍未还款的,发卡银行可在盛京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shengjingbank.
com.cn/,下同)及相关媒体上公告催收。发卡银行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持卡人承担。
(四)发卡银行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暂时限制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账户在境内外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欺诈、洗钱、赌博、套取资金、财物、恐怖融资、涉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持卡人信用卡账户被用于上述活动,以及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章程、盛京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导致发卡银行在境内外被诉、被监管机关处罚或遭受声誉损失、损害发卡银行合法权益的,发卡银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如给发卡银行造成损失的,发卡银行可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发卡银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发卡银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发卡银行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
(六)为向持卡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保护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及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可能会根据持卡人的交易情况向合作的移动运营商获取持卡人手机所在的国家或城市等位置信息;这些信息可帮助识别持卡人身份进而保护持卡人交易安全,不会用于其他用途,不会影响持卡人正常使用银行的各项服务。发卡银行采取各种合理的物理、电子及管理方面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并且不会将这些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持卡人同意本章程即视为授权发卡银行及移动运营商获取上述信息。
(七)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持卡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并可通过公告、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八)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授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或系统查询及提供其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具体个人信息范围按照人行征信报告要求内容执行,如个人基本信息、信息概要和借贷交易信息明细等),如因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逾期信息、不良信息。
第二十五条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书面或通过盛京银行网站等提供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等。
(二)发卡银行应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
(三)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四)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发卡银行应通过电子账单等方式,定期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发卡银行应依法对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银行应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发卡银行应以简明易懂方式充分披露分期业务性质、办理程序、潜在风险和违约责任等,并由客户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确认知晓。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按照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要求发卡银行按约定提供信用卡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四)持卡人有权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银行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五)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的,相关费用(如有)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同意授权个人信息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及风险,同意发卡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按照约定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其有关资料。
(二)发卡银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有权要求发卡银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
(三)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其中,个人卡含附属卡,下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在发卡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发卡银行可从该信用卡账户中扣收因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银行的款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返现、信用额度或增值服务;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个人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购房等非消费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持卡人同意将在申请表中所填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邮箱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上述内容以及持卡人在发卡银行预留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发卡银行规定的方式办理资料变更,否则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可通过短信、客户端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及法律文书等司法文件信息,并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
(五)当信用卡发生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银行开展调查。
(六)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银行、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银行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持卡人在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确认函上签字或在电子渠道包括通过智能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刷新生活APP、“盛京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等签字或勾选同意信用卡领用合约或电话外呼等渠道同意办卡即表示愿意遵守本章程、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确认函、信用卡领用合约上所载条款,本章程未尽事宜的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盛京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和发卡银行、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公布的业务规定;在使用联名信用卡、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电子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相关规定。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盛京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发卡银行负责制定和修改。发卡银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进行公告;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满45日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
第三十条发卡银行服务热线电话:95337,信用卡服务专线:400-00-95337。发卡银行公告方式:盛京银行官方网站相关栏目。
第三十一条发卡银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信用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上述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2023年12月23日起正式实施,原《盛京银行信用卡章程(1.0版,2020年)》同时废止。
附件:1-1.盛京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2023年)
附件1-1
盛京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2023年)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与盛京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申请人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乙方基于知悉并理解盛京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领信用卡,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申请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并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乙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乙方同意甲方可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乙方有关资料,但以正常履行本合约和盛京银行信用卡章程、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由甲方或第三方提供的积分兑换、奖品、保险等增值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申请资料须由乙方本人亲自签名,无论乙方信用卡是否被批准或是否终止,甲方对乙方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但予以保密。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甲方依法对乙方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主卡申领人可申请为其符合甲方发卡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办理附属卡,有义务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盛京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相关规定,并应承担因附属卡持卡人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主卡申领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并须承担主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为订立及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同意并授权甲方自信用卡申请之日起,以信用卡审核、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和异议核查等信用卡相关业务为目的,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合法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安、司法机关;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社保机构;电信运营商(或其授权的服务商);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平台;乙方所属工作单位/组织;盛京银行投资的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收集个人身份信息、信用信息、生物特征信息、资产财产及负债信息、工作信息、运营商信息、学历/学籍信息、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设备信息、个人电信缴存信息、地址信息、航空出行信息、保险信息等,并对上述信息进行存储、使用、加工并提供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5、乙方充分知悉并同意,出于为办理盛京银行信用卡业务授信管理提供征信服务的目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有权向其合作的合法留存乙方信息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安、司法、教育、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通信运营商、银联、通联、易宝、社保、公积金、税务、民政、物流、旷视、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平台、行业协会等合法留存本人信息的第三方机构等)查询、收集、核实乙方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进行存储整理、保存、加工,并提供给甲方使用。前述涉及的具体机构名称、涉及的个人信息种类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1、百行征信,拨打客服热线4000071100、发送邮件至邮箱bhcs@baihangcredit.com、登陆“百行征信”app或前往百行征信客服中心。2、朴道征信,发送邮件至邮箱service@pudaocredit.cn。如乙方需查阅、复制、更正、删除前述涉及的个人信息或撤回授权的,可通过前述方式联系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
6、乙方知悉并同意朴道征信及其技术服务方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基于为甲方与乙方提供身份核验目的之需,向甲方及乙方采集如下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照片,人脸照片及视频,银行卡(如需)),同意朴道征信及其技术服务方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处理并在合理必要时间内保存前述个人信息(包括核验服务中产生的其他数据),且因验证服务的需要,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会将上述个人信息提供至必要服务商。
7、乙方必须通过甲方认可的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若乙方明知受理人非甲方认可渠道的工作人员或非法中介,而将资料交给他人办理信用卡从而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第二条使用
1、为保证乙方的利益,在获准申领并收到实体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乙方在获准申领信用卡后,应了解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指定的账单日,认真阅读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并及时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办理卡片激活手续。激活需通过乙方预留的手机号码。
2、乙方在开卡前可勾选增值功能,并可在开卡后关闭默认功能及已勾选的增值功能(如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如乙方所申领信用卡带有可用于脱机消费的芯片电子现金业务,应在收到信用卡后,及时向甲方申请电子现金启用,也可通过芯片消费交易自助办理电子现金启用。同时,乙方应及时圈定电子现金余额,电子现金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
3、乙方知悉并同意向甲方申请的银联信用卡已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银联卡组织指定商户进行单笔交易金额在规定限额(含)以下的联机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交易凭证上签名,即可实现快速支付。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现阶段限额为单笔1000元、单日免密支付上限金额1000元,如果限额做出调整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经公告后执行。乙方可通过柜面或客服电话等方式调整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及限额。
4、乙方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甲方规定以及依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可以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以及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交易款项。基于乙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5、乙方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不得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因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出售、转借信用卡或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6、信用卡只限于乙方进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消费或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房、投资、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不得将信用卡用作任何违法用途。乙方申领的信用卡只限乙方本人使用,信用卡卡片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视为违约。
7、乙方已完全知悉在网络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脑端、手机端以及其他互联网交易)凭乙方卡片信息(乙方卡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卡验证码等)或手机验证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消费、分期、转账等)的业务风险,在此申请并同意开通,开通网上支付功能后,信用卡资金将在通过相关验证程序后实现网上交易。
8、信用卡可在甲方、相应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乙方在境内外的消费、分期还款、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等的相关规定。乙方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盛京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在境内通过发卡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以及在境外的交易由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人民币账户;在境外带有Visa国际卡组织或公司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或在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时,根据每笔交易结算日当天本行外汇牌价汇率转换成人民币后记入人民币账户。本信用卡不接受外币存入或转入交易(退货、退税交易除外)。
9、信用卡丢失或被窃时,乙方应及时致电甲方24小时客服电话(95337)办理挂失手续,也可通过网上银行(http://newperson.shengjingbank.com.cn:16443/login.html)、盛京银行手机银行、刷新生活APP、“盛京银行信用卡”官方微信等受理渠道办理挂失手续(电子现金除外,甲方不受理电子现金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办理完毕且后台受理成功后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乙方可按照甲方规定办理补卡手续。乙方对挂失生效后其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以及乙方拒绝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明的除外;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0、甲方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为五年,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在该信用卡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有效存续,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卡片到期时,甲方可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要求乙方履行更换新卡手续。对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甲方可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如果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为乙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无论是否换发新卡,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换发新卡而消灭,乙方仍应履行还款义务。已过期的信用卡,乙方在按照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乙方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本合约、盛京银行信用卡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效,同时甲方继续保留对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下同)等权利。如因甲方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乙方同意甲方可发放其他同等级的信用卡。乙方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并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11、乙方停止用卡,须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注销手续。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下同)。若乙方注销信用卡主卡,该卡的附属卡须同时注销。在销户申请时乙方电子现金余额应为零,如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导致电子现金余额不能为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有关款项。甲方对已收取的卡片年费不予退还并保留对该账户在办理完结清销户手续前发生的、非因发卡银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的追索权。
12、乙方同意甲方为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向乙方提供增值服务。甲方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等权利。甲方行使上述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乙方产生法律效力。
13、乙方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的款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返现、信用额度或增值服务。
14、乙方同意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对乙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现金充值,下同)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15、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以甲方的语音记录作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
16、乙方至甲方营业网点柜台办理业务,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持有的有效身份证件应与申请信用卡时证件类型一致。
17、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网络等非甲方原因导致信用卡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可视情况协助乙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帮助。对于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调整处理。
18、乙方使用信用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均由商户提供,商户承担所有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全部责任,甲方仅提供信用卡支付服务,与商户之间没有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如乙方使用信用卡以分期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乙方同意遵守甲方有关分期业务的条款与条件。
19、基于甲方自身风险管理发现的风险情况,或配合监管机构监督核查的需要,甲方有权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核实,包括不限于甲方可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相关盛京银行信用卡申请、交易、争议、大额还款及用卡等异常状况进行调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理解并同意向甲方提供交易对应的发票或购物小票等书面凭证、用卡声明书、用卡承诺书、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信用卡复印件等,乙方应予以配合,否则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可能会受到影响。
第三条对账及还款
1、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甲方应通过乙方预留的手机或邮箱等方式,定期向乙方提供对账服务,但若当月内没有任何交易或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在对账单生成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下同)15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或其账单信息,应及时向甲方查询。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其账单信息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乙方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进行查询,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甲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乙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乙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乙方所为,乙方须承担因查证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查阅签购单手续费等第三方机构因进行争议调查、认定而收取的费用);如不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甲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与商户或其他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2、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催收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催收欠款。若乙方经甲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乙方同意甲方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停止乙方所有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行使质权;从乙方在盛京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甲方通过乙方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乙方或甲方向乙方发出催收通知后乙方仍未还款的,甲方可在盛京银行网站(http://www.shengjing
bank.com.cn/,下同)及相关媒体上公告催收。甲方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3、乙方除预借现金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当期应还全部款项,则无需支付除预借现金交易外的透支利息。乙方的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日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并按月计收复利。甲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并通知乙方。
乙方可按照甲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最低固定比例(最低固定比例为10%,如遇调整具体以公告发布为准)+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分期还款约定的应计入账单的最低还款额×100%。
乙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的,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银行采取对全部欠款计息的方式对持卡人收取利息,对全部欠款计息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全部透支款项的情况下,对账单周期内的全部透支款项收取利息,即对于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交易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该部分款项实际还款日(取两日期较早者)期间的利息。
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乙方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甲方有权停止其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甲方对乙方信用卡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若乙方取出卡内溢缴款,乙方需承担溢缴款取回手续费(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如溢缴款计付利息方式发生变动,将另行公告。
4、因乙方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于上述情形,乙方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信用卡账户欠款。乙方超过信用额度用卡,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5、甲方对乙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按照乙方利率标准计算透支利息(默认透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年化利率为18.250%。利率根据持卡人资质不同可由甲方核准或调整,如有调整将按照约定方式事先告知乙方。日利率调整区间为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年化利率区间约为12.775%-18.250%。受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复利,并从乙方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利率上下限额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6、乙方向甲方申请分期还款业务应遵守甲方分期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还款扣款金额入账后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乙方信用卡账户,乙方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7、乙方可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或主动还款的方式偿还信用卡欠款。乙方如选择自动转账还款,乙方应确保在到期还款日当天其指定扣款账户内有足够金额偿还信用卡欠款并核对账单中显示的扣款账号以确保甲方扣款成功。乙方并在此授权甲方于约定日期从乙方指定扣款账户中按约定金额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以清偿欠款。如乙方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以缴清乙方与甲方约定的还款金额,甲方将从乙方指定扣款账户中扣除已有全部余额,如自动转账还款失败或扣款金额不足时,乙方须及时通过其他渠道主动办理信用卡还款业务,否则乙方将支付透支利息等额外款项。
8、乙方应承担信用卡(含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甲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收因信用卡(含附属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包括年费、工本费、会员费、挂失费、补换卡费、补卡加急费、调单手续费、货币兑换手续费等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详见盛京银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收费标准目录)等。费用按照甲方对外统一公布的盛京银行服务价目表收取。相关费用由甲方直接借记至乙方信用卡账户。其中,甲方向乙方收取的违约金、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工本费、会员费、挂失费、补换卡费、补卡加急费、调单手续费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服务费用不向乙方计收利息。
9、乙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在账户未逾期状况下其偿还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金额、本期利息、本期费用、本期透支取现款、本期透支消费款等。逾期1~90日(含)的,按照先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四条其他
1、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乙方提供一定的权利质押担保。提供权利质押担保的,出质权利到期日应超过信用卡有效期到期日后30天。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期满继续使用的,该权利质押应办理相应的转期、续押手续。
2、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信用卡账户的信用额度,或者要求乙方按规定提供或增加权利质押担保。甲方调整信用额度,可通过短信、电话或对账单等方式通知乙方。前述信用额度调整不影响乙方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乙方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责任,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甲方可对乙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卡信用额度,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乙方主卡申领人为其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申请附属卡的,乙方与其附属卡申领人共享同一信用额度,甲方根据乙方申请为每张附属卡分别核定信用额度,乙方主卡申领人和附属卡申领人全部信用卡可用信用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核定的总信用额度。
3、甲方有权基于乙方资信状况、信用卡使用情况、本行风险控制需要、市场整体状况、本行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业务调整、剥离、转让或终止及其他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件过期),甲方有权自行决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乙方使用卡片或与卡片有关的特定服务、下调乙方的信用额度及/或预借现金额度、设置或调整交易限制、不换发新卡、要求乙方立即偿还任何未还债务,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注销乙方信用卡账户等措施,乙方应配合甲方采取相关措施;乙方不得因甲方限制或暂停其使用信用卡而要求甲方承担责任,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如乙方信用卡在获批后十八个月内未能激活的,或乙方信用卡账户在最近一次信用卡交易之后连续十八个月未有任何账户活动的,甲方拥有终止并注销乙方信用卡账户的权利。
4、乙方享有按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发生(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停止乙方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并对乙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乙方不得以甲方采取或未采取停止信用卡使用的措施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责任,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1)乙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2)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
(3)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担保合约中途解除、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导致或可能导致质押权利受损害的、质押权利的权属发生争议等情形之一,而乙方又未能提供令甲方认可的担保;
(4)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或本合约及盛京银行信用卡章程等规定。
5、乙方使用信用卡应严格遵守盛京银行信用卡章程,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境内外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相关规定及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规定的银行卡交易规则及关于银行卡交易限制、外汇管制等规定。
6、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乙方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并可通过公告、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乙方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第五条信息披露和通知条款
1、甲方将因业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为确保长期安全保存上述资料和信息,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风险,甲方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毁损、披露或提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可出于下述目的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范围限于:(1)为开展信用卡业务和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2)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3)为维护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服务的目的,用于向乙方推荐或营销甲方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包括甲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但乙方不愿接受的除外;(4)为使乙方获得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的合作方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乙方授权甲方披露的以外,甲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甲方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乙方同意将在申请表中所填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邮箱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上述内容以及乙方在甲方预留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甲方可通过短信、手机客户端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其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介绍、活动推介等各类商业性信息,甲方保留随时终止发送的权利。乙方如拒绝接收商业性信息,可拨打甲方服务热线电话95337或通过短信回复TD退订。
3、如乙方使用短信服务,甲方会按照短信发送规则对乙方指定的手机号码发出“短信提示服务”,内容包括(1)产品及服务的信息资料;(2)交易提示短信、网上交易手机验证码等,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不得向任何人或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引致的风险和损失。因手机号码问题、漫游服务配套问题、移动通讯公司网络或其他技术问题等导致乙方未能及时正确接收短信,甲方不承担责任。
4、甲方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手机短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如通知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短信和邮件发送当日视为被乙方收到;如通知以邮寄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寄出之日后第三日视为被乙方收到。
甲方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在遵守相关监管政策的前提下,于调整生效前3个月以上述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乙方的义务;甲方调整信用卡利率的,应在遵守相关监管政策的前提下,于调整生效前45个自然日以上款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乙方的义务。乙方可在调整生效前选择销户,并偿还相关款项。乙方未在调整生效前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乙方同意有关调整。
5、除另有规定外,甲方在本合约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发送给主卡持卡人,主卡持卡人有义务将该通知告知其附属卡持卡人。
6、纠纷进入仲裁程序、诉讼程序、执行程序后,甲乙双方任意一方直接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本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反洗钱条款
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主动配合甲方进行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如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出现身份文件或信息异常,账户交易异常,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涉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裁等情形或甲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出现上述情形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甲方有权采取相应交易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相关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金融资产);如甲方通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于规定期限内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逾期未办理则视同自愿销户,甲方可以停止该账户金融服务,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附则
1、甲方服务热线电话:95337,信用卡服务专线:400-00-95337。甲方公告方式:盛京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
shengjingbank.com.cn/)。
2、盛京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和《盛京银行信用卡章程》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
3、乙方同意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时对本合约及所依据的《盛京银行信用卡章程》、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产品权益和服务规则等信用卡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甲方如对合约内容进行修改,将依法进行公告,无须另行通知乙方。公告期内,乙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乙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乙方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为生效。
4、甲乙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中填写的现居地址为相关司法文书送达地址。如有异议,双方可另行约定。
5、本合约条款如未指明卡种,均适用于信用卡。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盛京银行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使用指南及金融惯例办理。乙方在使用联名信用卡、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或盛京银行电子银行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该卡及交易涉及的有关银行卡组织的规定。
6、乙方已仔细阅读本合约中的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内容。甲方已应乙方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充分提示,乙方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合约自乙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依据本申请表申领的所有信用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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